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寶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寶前因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6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60168168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