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7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9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民國9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0年11月間起即向被上訴人申請被上訴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每月應依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日期繳納最低金額,未依約繳納時,應按年息
19.7%計算利息,並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應繳款項時,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上訴人於消費後,計至96年11月5日止,共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61,427元,及自97年3月6日起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及已到期之利息2,341元。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申請信用卡消費及被上訴人依約定方式計算得出之金額並不爭執,但該方式係依複利方式計算,並不合理,其積欠之本金應僅有15萬餘元;且被上訴人之前所寄發之繳款通知中所載最低應繳款金額之數目有誤,而影響其可否清償本金及違約金起算日之權益。另上訴人雖願與被上訴人協商清償方式,然被上訴人所提方案太過嚴苛,方致其無法履行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准被上訴人全部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部分:㈠上訴人自90年11月間向被上訴人申請其所發行之信用卡使
用,約定每月應依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日期繳納最低金額,未依約繳納時,應按年息19.7%計算利息,並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應繳款項時,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上訴人於本件被上訴人起訴前即完全未繳款。
(二)爭執部分:㈠被上訴人有無依複利方式計算上訴人應清償之金額?又被
上訴人得否以約定方式為複利計算而定上訴人應清償之金額?㈡上訴人所抗辯被上訴人誤算最低應繳金額,致違約金請求
日有所錯誤,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有無依複利方式計算上訴人應清償之金額?又被上訴人得否以約定方式為複利計算而定上訴人應清償之金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係以複利之方式計算其應清償之金額云云,然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所持有上開信用卡之消費帳單及計算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39-185頁),被上訴人並未以複利方式計算本件請求之本金,被上訴人本件於原審所請求之金額,其中161,427元之部分,均為上訴人持卡消費所生之消費款本金,則上訴人就其主張稱被上訴人係以複利方式計算本件應清償本金之有利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然上訴人除空言爭執外,並未立證以實其說,且亦未提出其詳實之還款證明,堪認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係以複利方式計算其應清償之金額,真正之消費款本金僅有15萬餘元云云,應非真實而難為其有利認定之處。
(二)上訴人所抗辯被上訴人誤算最低應繳金額,致違約金請求日有所錯誤,是否有據?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所請求之金額,其中161,42
7元之部分,係屬上訴人持前述信用卡消費之消費本金,已如前述;至其餘之2,341元之部分,應係屬消費本金未完全清償所衍生之循環利息,此經本院核對上揭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信用卡之消費帳單及計算明細表無訛,堪信被上訴人此部分於原審所為之主張,應屬真實。則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所請求之金額即163,768元,應認並未包括違約金之金額在內,是縱被上訴人於本件起訴前確有誤算最低應繳金額之情,惟因最低繳款金額繳納不足,所影響者僅係違約金之起算,而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之範圍內,並未有違約金之請求,故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亦屬無理。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既仍積欠被上訴人信用卡消費款本金161,
427元及已發生之循環利息2,341元逾期未清償,則被上訴人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並請求自未清償之日起,按約給付週年利率19.7%之遲延利息,自有理由,而應予准許。原審於審酌後,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而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林書慧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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