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
之1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就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51
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
2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書記官陳金鳳通譯游秋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7年12月23日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於民國98年6月30日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陳金鳳法官許炎灶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