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