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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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下列聲請人即被告犯家暴恐嚇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甲○○於停止羈押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應遠離乙○○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2樓住所至少五百公尺,且不得對乙○○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家暴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應遠離被害人乙○○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2樓住所至少5百公尺,且不得對被害人乙○○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被告倘有違背上開事項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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