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20號聲請人昇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昇通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98年4月28日│71,761元│FN0000000│││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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