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朱玉文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零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參點貳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零伍佰貳拾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