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慶 律師
王志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8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壹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