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玉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邵玉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