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10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吳燕蘋 債務人 蔡百雄 即 邱妙涓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妙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妙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