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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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裕豐龍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輝燦 代理人 歐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歐工程有│第一銀行 蘆洲 │102年10月31日│315,498元│EA0000000││││限公司李│分行│││││││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