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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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明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未遂罪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明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殺害尊親屬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113年3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