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上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