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債權人 李威宗 債務人 黎苑吟 即長虹實業社
陳慶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 陳慶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能」。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陳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能」,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