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被告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