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91號聲請人 林煥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綺珍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聲請人為林煥斌,惟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且聲請事項欄內亦為空白,經本院於103年4月2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簽章及聲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通知函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條文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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