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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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