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債權人漢洋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的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