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紀玫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鴻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紀玫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5年11月10│514,700元│UA0000000│││││中支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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