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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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95號聲請人 鄭弘堯
鄭文男 鄭國雄 謝 鄭雪珍 鄭雪芹 鄭里 鄭正琴 鄭 陳綉蘭 鄭良俊 鄭發双相對人 鄭良政
鄭采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良政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采芹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臺南市○區○○段○○○○號○○區○○段○○○○○○號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購權,遭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及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回信封以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分別依相對人鄭良政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巷○○號」、相對人鄭采芹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為數次寄送,均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四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鄭良政並未居住該地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回函1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鄭良政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相對人鄭采芹已於民國99年6月13日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所檢送相對人鄭采芹之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足參。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回函:查無相對人鄭采芹國外地址,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茲相對人鄭采芹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鄭采芹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鄭采芹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