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宗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柒肆公克、貳點壹伍公克及零點壹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宗松因於民國100年4月23日下午4時許及同年8月4上午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及永康分局查獲,並分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共3包,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白色結晶3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185公克、2.16
1公克及0.197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74公克、2.15公克及0.18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2年2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6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見聲沒卷第3頁),堪認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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