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收養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丙○○欲單獨收養甲○○、丁○○之子乙○○(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取得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甲○○、丁○○同意後,於98年12月28日訂立收養契約書,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子。
(二)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能力,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調查表、收養人體格檢查表、收養人在職證明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財產資料等為證據。
二、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業經本院訊明調查無誤在卷,本件收養亦無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有上開證據附卷可稽。又本院函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派員對出養人及收養人進行訪視,出養部分結果略以:「、、、、生父母維持婚姻關係21年,但已分居10多年、、、、 陳小 弟與生父間關係疏離,如此的家庭關係讓 陳小弟 已喘不過氣、、、、如收養人瞭解被收養人陳小弟的身心狀態,可以給陳小第一個適切、有情感交流的親子關係,陳小弟則有其出養必要性、、、、」;收養部分結果略以:「、、、、收養人因工作的關係會被外派至國外而希望能藉由轉換環境給予正向的影響,也需多方考量文化、語言改變的複查性,是否真可對被收(出)養人有正面的影響。綜合上述,收養成立後對被收(出)養人是否會有實際最佳利益的影響,實難推以做成肯定之評估或建議。」,因此評估對本件是否合適收養而持保留意見。然經本院審酌收養人職業正當、收入穩定、健康情形良好,此收養人復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調查表、收養人體格檢查表、收養人在職證明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財產資料等在卷。又經本院調查,出養人夫妻因家庭因素對被收養人之出養態度堅決,且被收養人生父與被收養人關係疏離,其實質上並無照護被收養人,無父子親情溫暖之可言;而被收養人生母身體狀況不佳,亦造成被收養人心理及學習負擔。此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感情良好,雙方均明確表示收養及被收養之意願,亦期待藉此收養關係之成立,使收養人可供被收養人正常、穩定而溫暖之成長環境。本院參酌上情,衡以被收養人間本係血緣至親,並斟酌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收養人之人格、經濟及照護能力、家庭狀況,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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