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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