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2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未依本院裁定補陳被告姓名及住居所部分,不受原告補繳裁判費影響,仍應由本院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3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