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泓惠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定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國海鮮餐│華南商業銀│105年5月31日│140,090元│MD0000000││││廳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