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1號債權人國美天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芳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美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
㈡陳報管理費繳費方式為月繳、季繳,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32,60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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