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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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債權人 藍毓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寵物寄宿熊美眉的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轉出帳號為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影本)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商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均與聲請狀載之債務人不同,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或姓名。
㈢提出新臺幣伍仟元補償之計算式及相關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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