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債權人 蔡盈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秦宇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
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信用卡代刷代購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委託契約書影本、信用卡帳單明細表,並釋明代刷代購內容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