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65號聲請人 高旭亮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動產(包含存款餘額)資料應「詳實填載」,須與檢附之財產清單、存摺資料「相符」,並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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