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542號、第26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家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