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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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告 鍾瑋驛
王子元 林婉玉 周慧美 楊桂康 劉三寶 蔡世光 王淑惠 黃姵穎 莊豐富 呂淑萩 郭大智 何中儀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鄭哲維 律師
陳志峯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