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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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普濟院(即蓮花妙華道館)代表人 張華茹 相對人 屠于倩 相對人 高秀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張華茹因積欠訴外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同泰公司)債務,經訴外人同泰公司向鈞院聲請拍賣訴外人張華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經拍定後由相對人屠于倩、高秀琳取得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因拍定後不點交,相對人屠于倩、高秀琳向鈞院訴請訴外人張華茹自附表所示建物遷出,經鈞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81號判決訴外人張華茹應自附表所示之建物遷出,並經確定,相對人屠于倩、高秀琳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1011號),惟附表所示之建物經訴外人張華茹之前手 鄭振三 於93年5月6日起無償提供與聲請人使用至今,如予以強制執行,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該案之強制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後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於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債務人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者,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始得提起。又所謂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參照)。
三、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1011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核之結果,依該執行卷內所附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81號確定判決所載,附表所示之建物為相對人屠于倩、高秀琳所有,並已取得對訴外人張華茹自附表所示建物遷出之確定判決,此有上開判決附卷可佐。而聲請人主張係自訴外人張華茹之前手鄭振三處取得附表所示建物之無償使用權,並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聲請人取得之無償使用權利,並非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等權利,自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其主張已取得無償使用附表所示建物之權利,並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1011號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況聲請人如就執行標的物即附表所示建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應在附表所示建物拍賣之強制執行案件時(即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7638號),即時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始足以保障權利,而非於附表所示建物業經拍定,所有權亦已移轉,所有權人聲請排除侵害時再行主張對附表所示之建物具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目的,顯有以訴訟程序拖延執行之虞,故認聲請人雖聲明願供擔保以停止上揭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巫惠穎附表: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範圍││號││------------│建築材料及屋│樓層面積│附屬建││││││層數│合計│物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途││├─┼──┼──────┼──────┼────┼───┼──┤│1│2468│臺中市北屯區│住商用、19層│一層:28│陽台:│全部││││東信段113地│、鋼筋混凝土│.73│6.71、│││││號│造│二層:28│平台:│││││------------││.73│6.71│││││臺中市北屯區││合計:57││││││安順一街66號││.46││││││││││││├──┼──────┴──────┴────┴───┴──┤││備考│共有部分建號2570、面積7209.31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524。│├─┼──┼──────┬──────┬────┬───┬──┤│2│2467│臺中市北屯區│住商用、19層│一層:25│陽台:│全部││││東信段113地│、鋼筋混凝土│.63│6.75、│││││號│造│二層:25│平台:│││││------------││.63│6.75│││││臺中市北屯區││合計:51││││││安順一街68號││.26││││││││││││├──┼──────┴──────┴────┴───┴──┤││備考│共有部分建號2570、面積7209.31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502。│├─┼──┼──────┬──────┬────┬───┬──┤│3│2466│臺中市北屯區│住商用、19層│一層:22│陽台:│全部││││東信段113地│、鋼筋混凝土│.47│10.84│││││號│造│二層:38│、平台│││││------------││.41│:10.8│││││臺中市北屯區││騎樓:18│4│││││梅川西路四段││.41││││││290號││合計:79││││││││.29││││├──┼──────┴──────┴────┴───┴──┤││備考│共有部分建號2570、面積7209.31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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