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三號
原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曾譯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仟零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