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瓚霙 訴訟代理人 賴奕蓉 (原名 賴麗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韓定晏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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