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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