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