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宇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雄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33,480元(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按相對人陳建雄為00年00月00日生,依據10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23.44年;又相對人陳建雄居住於台北市,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01年度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5,279元,為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標準。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3,033,480元(計算式:25,279×10×12=3,03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