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于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蘇于清(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溫金堆、信得華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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