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9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01,178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