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劉炳輝 債務人 邵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6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2)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04月22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2,421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