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葵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葵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葵富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23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102年8月6日確定,及於103年10月7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2年7月16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7月2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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