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24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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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2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四四八八號
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 侯奕凌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B書記官鄒秀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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