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政富 新北市○○區○○路○○○巷○○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定風
陳興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03號就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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