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費拉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鳳珠 │臺灣新光商│107年6月30日│18,215元│FB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002│ 謝一中 │玉山商業銀│107年6月30日│3,969元│DA0000000│││││行中和分行│││││├───┼─────┼─────┼───────┼─────┼─────┼──┤│003│ 陳文娟 │林口區農會│107年7月30日│3,190元│L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