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張穎騰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上列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107年破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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