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9號聲請人 蘇秋生 相對人 蘇陳來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