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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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原名: 王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60,000元及315,000元分別之請求之利率(利息若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5﹪)。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