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794號債權人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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