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793號債權人 林家瑞 債權人 吳振榮 債權人 米孝忠 債權人 黃勝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君諭謝麗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如未提示,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侯君諭、謝麗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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