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柒拾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