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上訴人謝○○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被上訴人鄭○○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楊元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重家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一部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億六千萬元之第二審上訴,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原判決因而確定。直至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即上訴期間屆滿後,上訴人提出民事三審上訴聲明㈡狀,始擴張聲明,就原判決駁回其上開請求,其中一千萬元之部分聲明上訴,求予廢棄,揆諸上開規定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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